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9号)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第十三条; 《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2003年,省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凡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电磁、震动效果,有可能对地震观测环境和地震信息传输造成影响和破坏的电力、通信、交通、矿山等建设项目; 有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水利工程及地下水、地热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场地位置; 3、项目规模; 4、拟建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 窗口领取申请表→项目业主填报→交回窗口,审查合格→州防震减灾局审批意见书→申报单位签收审批意见书。 五、工作时限 7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依据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