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依据: (1)《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本条第四款规定: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内提出意见。 (2)《凉山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凉府发〔2013〕12号)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本条第一款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实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备案和审查制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的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建设工程业主应将工程岩土勘察报告、施工图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未经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2、申请条件: 根据《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凉山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所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3、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工程岩土勘察报告; (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办理程序 (1)将申报材料送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防震减灾局窗口; (2)由州防震减灾局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查备案意见。 5、办理期限 (1)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凉山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七条)。 (2)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7、联系电话: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防震减灾局窗口电话:2181693 州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科:(0834)3220166 8、投诉电话: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4)2160900 州防震减灾局办公室: (0834)3223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