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年)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本法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法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它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五条: 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 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3)《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1年,省政府令第146号)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结果申报评审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国家烈度委员会评审,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及省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由四川省五厅局委《关于四川省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联合通知》(川震发法[2004]9号)所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审定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申请表》(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3)合格资质单位所做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理程序 (1)将申报材料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 (2)由省地震局将申报材料中的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3)省地震局根据报告的评审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五、办理办理时间 (1)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七条); (2)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9号四川省地震局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电话: (028)86948665 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028)85456534 8544658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地震局办公室: (028)8544880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地震局: www.eqs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