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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 时间:2016年08月18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子项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1002

  三、办理依据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三)《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09〕96号)

  (四)《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  丙级资质单位申请上一级资质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震防发〔2011〕14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的通知》(中震防发〔2013〕79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五、决定机构

  中国地震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已取得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满两年的,可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1.甲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1)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10人;

  (3)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5)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6)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7)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2.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

  (1)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人以上,其中,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3人以上,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和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2)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60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6人;

  (3)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4)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5)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6)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

  (7)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3.甲、乙级资质申请的补充要求

  资质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除需满足《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震防发〔2009〕96号)的有关要求外,其专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资质单位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乙级资质单位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其中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丙级资质单位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4人。

  (2)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的人数均不得少于1人;甲级资质单位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3个专业均不得少于1人。

  (3)60周岁以下人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4)资质条件规定的注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部为专职人员。

  (5)资质条件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应为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土木工程,或者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相关专业。

  (6)事业单位与企业(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事业单位不控股的,事业单位派出、派任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得超过资质条件规定数量的49%。

  (7)本通知所称专职人员是指在与资质单位有资产纽带关系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供职的人员。其中供职关系按下列条件确定:

  ①与事业单位有供职关系的人员指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和返聘于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退休人员。

  ②与企业有供职关系的人员指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

  (8)同一自然人拥有多个专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计算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时按其中一个级别的一个专业计算。

  4.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单位申请上一级资质的补充规定

  (1) 按照《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震防发〔2008〕154号),被重新认定为地震安全性评 价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自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且认定前后取得资质累计满2年的,可按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

  (2)不符合原有资质许可条件被降为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的单位,自降级之日起满6个月,且降级前后取得资质累计满2年的,可按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

  (3)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单位,自准予延续之日起满6个月的,可按资质许可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法人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专用软件系统或工作场所等,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条件的;

  2.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记录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求

备注

1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申请表

原件

3份

纸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3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

5

主要技术设备、专用软件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

6

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

纸质

7

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相关工作业绩、获奖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8

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9

申请资质认定的,应提供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技术设备、专用软件的购置发票或凭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10

企业申请资质认定的,应提交企业章程。

复印件

1份

纸质

11

申请资质认定或注册,专职技术人员为在职事业编制的,应提交在编证明、工资关系凭证、派任(派出)证明;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的应提交纳入社保的证明材料,未纳入社会保险的应提交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意见;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原件

1份

纸质

12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意事项: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有证明类文件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北京市复兴路63号西楼425房间)

  2.信函接收:收件方:中国地震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3号西425房间

  邮政编码:100036

  联系电话010-88015425

  (二)办公时间: 8:30-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新申请资质

  一般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召开专家评审会(必要时开展现场查验)、审查与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二)依申请变更

  一般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三)延续申请

  一般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四)证书吊销

  一般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收回证书、结果公开。

  十二、审批时限

  行政机关受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需要初步审查的应在五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资质许可实施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正本样式:

  

  副本样式: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及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地震局行政服务窗口(北京市复兴路63号西425房间)

  (二)电话咨询:010-88015425

  (三)电子邮件咨询:xzxk@xzxk.net

  (四)信函咨询:

  收件人:中国地震局行政服务窗口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63号西425房间

  邮  编:100036

  电  话:010-88015425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应受理。

  (一)窗口投诉:中国地震局监察司

  (二)电话投诉:(010)88015655

  (三)电子邮件投诉:qianrb@cea.gov.cn

  (四)信函投诉:北京市复兴路63号中国地震局监察司(邮编:100036)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3号西楼425室

  (二)办公时间:8:30-16:3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万寿路站A1出口往西100米路北,或公交万寿路口西站往西100米路北。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10-88015425)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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